申请人:成都厘奥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创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42413号“奥莱夫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16036号“奥妮夫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76088号“奥玛夫人AOMAFU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97694号“奥雪夫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情况;其他商标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