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58021号“天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6155号“天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09860号“天工音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25190号“天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25429号“智能天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以“天工”为主要显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网络通讯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准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网络通讯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