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学习时代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991515号“ABCm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81573号“a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56673号“智能A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43289号“ABC FOREST CA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976463号“作业网 a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099382号“趣聊A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56674号“A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继续驳回,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六均以字母“abc”为主要显著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六核准使用的“太阳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 、三、四、六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