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熙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0378号“時代美術馆TIMES ART MUSE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29524号“时代创业网Times Venture.com及图”商标、第907753号“時代廣場”商标、第8664376号“美”商标、第1671635号“美”商标、第11048978号“美ST”商标、第20474421号“美”商标、第3446169号“美8M8”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设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系由汉字“時代美術馆”、英文“TIMES ART MUSEUM”及图形组合而成的图文组合商标,根据中国相关公众对图文组合商标的认读习惯,该商标中汉字部分属于主要识读部分,其中,“美术馆”系表示服务经营场所的文字,用于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故文字“時代”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时代”仅字体存在细微差异,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设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