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光头李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宁雨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54286号“光头李记guangtouli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局引证的第8098549号“光头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企业工商信息;申请人网站宣传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精制坚果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光头李记”及其相应拼音字母“guangtouliji”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光头李”,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含义上无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