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AM2 INTERNATIONAL, LLC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2466号“CAM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1669785号“CAM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虽商标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9078号撤销引证商标的决定,但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动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传动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字母“CAM”及数字“2”构成,仅字体存在细微差异,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