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小煷伴大数据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56210号“未来公社FUTURE COMMU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63878号“未来”商标、第10017237号“未来Future”商标、第13756505号“未来金融”商标、第17735984号“未来 FAMILY”商标、第17740843号“未来及图”商标、第5503079号“FUTURE ELECTRONICS F及图”商标、第8829485号“新城控股 FUTURE HOLDINGS及图”商标、第10120479号“FUTURE WEATHER”商标、第13790890号“FUTUR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虽商标局已作出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但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为申请在先的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未来公社”及其相应英文“FUTURE COMMUNE”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未来”、引证商标二文字“未来Future”,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未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