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853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39047号“九极JIUJI 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已被提撤销申请,状态未确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拉力器;哑铃;健身球;游戏机;智能玩具;国际跳棋;体育活动用球;游泳池(娱乐用品);护膝(体育用品);钓鱼竿;握力器;锻炼身体器械;运动腰带;竞技手套”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易被识别为数字“9及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箭弓;秋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箭弓;秋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拉力器;哑铃;健身球;游戏机;智能玩具;国际跳棋;体育活动用球;游泳池(娱乐用品);护膝(体育用品);钓鱼竿;握力器;锻炼身体器械;运动腰带;竞技手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