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26577号“万斯 WAN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经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局引证的第20040656号“万斯”商标、第12549734号“WANSI”商标、第17197209号“WANS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VANS、万斯等系列商标的抄袭。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和无效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VANS品牌介绍;世界范围内的经销商联系方式;申请人公司年报;国内公司生产VANS产品的合同;中国店铺列表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万斯 WANSI”,申请商标分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