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EERS HARDY(UK)LIMITED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56996号“HENRY LOND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73128号“HEN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01327号“HEN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81208号“亨利·特 HENRY-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15276号“HEN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29903号“亨利 HENR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第16类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此类材料的制品,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的驳回,接受申请商标在第18类手杖和拐杖,手杖手柄,拐杖手柄,上述所有产品的零部件以及配件商品上的的驳回,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不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与地名的其他含义,且申请商标在英国已获准注册,故申请商标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四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本案暂缓审理。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摆(钟表制造),手表,表带,钟,钟表构件,钟表盒商品上的注册,该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接受申请商标在第16类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此类材料的制品,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的驳回,接受申请商标在第18类手杖和拐杖,手杖手柄,拐杖手柄,上述所有产品的零部件以及配件商品上的的驳回,故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中的“ LONDON”系“伦敦”的英文名称,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虽然“ LONDON”系常见的姓氏或名字,但该项事实不足以否定“ LONDON”属于为中国相关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事实。综上,申请商标的已构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4类珠宝首饰、装首饰用卷轴袋、钥匙环、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装首饰用卷轴袋、钥匙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标识“HENRY”,二者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除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此类材料的制品,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配件以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8类除手杖和拐杖,手杖手柄,拐杖手柄,上述所有产品的零部件以及配件以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第16类、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