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明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25531号“Int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0611524号“INTREX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商标局引证的第6623069号“INTEL”商标、第3014495号“英特尔INTEL”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所有人英特尔公司(INTEL CORPORATION)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英特尔公司(INTEL CORPORATION)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