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百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2748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5900880号“e厨时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情况;健康减脂宣传情况;独立团和体脂营活动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