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OODPLUS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5210号“G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正在进行服务限定,将服务限定为“农业、水产养殖、林业、动物饲料和农业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80997号“C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43862号“中广核C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49762号“中广核C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或向引证商标所有人请求其出具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限定申请书及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联系出具同意书相关信件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申请商标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已核准,现指定的服务项目为农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动物养殖业和农耕业领域的质量管理系统的认证服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GGN”与引证商标一“CGN”、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CGN”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动物养殖业和农耕业领域的质量管理系统的认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质量体系认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