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天和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98950号“周原源生态 ZHOU YUAN MILK INDUST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3163号“生态源ECOSOUR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49151号“生态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64720号“源晟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4523234号“源生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近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奶粉、婴儿食品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基于此,我委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评审意见,提出申辩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产品的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之一“源生态”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和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牛奶、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中的“源生态”易使消费者识别为“原生态”,“原生态”是指未被特殊加工处理过的一种原始状态或自然品质,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含乳面粉、婴儿配方奶粉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