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431713号“透明修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透明修车及图 21431713

阅读:83327 2018-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云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31713号“透明修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

  申请人:上海云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31713号“透明修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我委经审查认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委于2018年1月31日向申请人寄发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并要求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一次性提交我委。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出新的申辩意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透明修车”易使相关消费者误以为与车辆维修等服务项目有关,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6类保险咨询等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431713号“透明修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透明修车及图 214317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5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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