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8479950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50463号“KITCHENSMI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51229号“SMI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04169号“SMI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85286号“SMI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38041号“PowerSmi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246405号“Smith Coffee 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及百度搜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撤销决定在自动售货机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撤销决定在缝纫机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在家用非手工操作研磨机、非手工操作的手持工具、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一、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搅拌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