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平县奔达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德州市东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382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9846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393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08877号“华辉voltw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丝等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钢带、钢丝、普通金属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