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中恒云能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67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6942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6734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购销合同、实物照片及发票;
2、产品宣传照片及发票、公司彩页;
3、设计服务合同及发票;
4、产品简介。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网络服务器的出租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