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89882号“立乐教育 Leap EARN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立乐教育 Leap EARNER及图 22289882

阅读:100974 2018-05-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立乐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89882号“立乐教育 Leap EARN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768306号“乐兜Leaping to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59…

  申请人:立乐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89882号“立乐教育 Leap EARN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768306号“乐兜Leaping to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59049号“力普EA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75990号“栎乐学园LEAP PLAYCENTRE LE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626072号“L.E.A.P.Learing Experience Academic Progra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营业地不同;

  2、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

  3、申请商标的线上使用情况;

  4、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

  5、申请人参加活动现场。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立乐教育”、字母“Leap EARNER”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二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中、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的中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显著识别字母部分“Leap”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LEAP”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教育、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289882号“立乐教育 Leap EARN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立乐教育 Leap EARNER及图 222898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5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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