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州织里海纳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742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99575号“蕾米尼 Reme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