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利玮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峰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4764号“特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无特定含义,且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驳回本案,我委经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意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常用宣传用语,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