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四季常青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54553号“Ever 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0847号“万年青EVERGR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7992号“绿伞EVER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63395号“EVERGR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82434号“Evergr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63394号“Ever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430389号“绿伞EVERGR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311号“长青牌TRADE MARK EVERGREEN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Ever reen”及图形组成,其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医用营养饮料、净化剂、兽医用药、杀昆虫剂、牙填料等商品与七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净化剂、兽用洗涤剂、消毒剂、杀菌剂(真菌)、假牙粘合剂、除杀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和杀寄生虫药外的农业化学品、除霉化学制剂、中药成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七件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七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