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美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锐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68404号“御清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34591号“御清堂”商标、第5164006号“御清堂”商标、第19691609号“御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被撤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扎绷带;外科敷料;止血栓”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无菌棉;急救包;防溢乳垫”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御清堂”, 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包扎绷带;外科敷料;止血栓”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包扎绷带;外科敷料;止血栓”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扎绷带;外科敷料;止血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