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牛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39154号“牛商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90955号“牛商”商标、第13991026号“牛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在无效宣告审理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主体资格、相关行业资格等材料;
2.企业简介、商标设计内涵;
3.注册证、版权登记证书;
4.纳税证明;
5.服务合同、发票;
6.荣誉证书;
7.使用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至我委审理之时,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在第37类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第44类指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纯文字商标“牛商网”,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7、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