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慧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20498号《关于第20236111号“honeyb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90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北京知产法院判决,在本案诉讼期间,第4886952号“honey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该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