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翔明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采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12013号“乾焜光电QIANK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48863号“乾琨”商标、第22562007号图形商标、第1115509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乾焜”与引证商标一“乾琨”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