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易买得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7346号“NO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52800号“NO BR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与申请人一致,故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NO BRAND”及图形构成,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