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领励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竞合有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31039号“FutuRo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790890号“FUTURO”商标、国际注册第701915号“FUTURO及图”商标、第12125736号“FUTURO”商标、第898007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共存通常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FutuRole”与引证商标一、三“FUTURO”,与引证商标二中的“FUTUR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