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集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32961号“青稞公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023321号“青稞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委托合同证据及设计元素底稿;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青稞公寓”与引证商标“青稞园”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汉字“青稞”,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办公室(不动产)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