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大海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17945号“过生日BIRTHDAY T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自身的识别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和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过生日BIRTHDAY TIME”为普通用语,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策划”等服务上,仅直接表明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