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66333号“金PAI家居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PAI家居馆及图 22466333

阅读:109247 2018-05-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金牌家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66333号“金PAI家居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41850号“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60036号“1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04…

  申请人:成都金牌家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66333号“金PAI家居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41850号“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60036号“1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04777号“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字形、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信息、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会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金”,及引证商标二、三英文部分"pai",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66333号“金PAI家居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PAI家居馆及图 2246633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5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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