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金牌家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66830号“GHN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68969号“BY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681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桶;工作台;画框;竹木工艺品;软木工艺品;展示板;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垫;室内纺织品制百叶窗帘;床垫;沙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茶几;非金属桶;木箱或塑料箱;手工具的非金属手柄;像框;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树脂工艺品;布告牌;家具非金属部件;枕头;非金属窗栓”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图形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