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藏华泰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30717号“实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成都市实验外国语学校及其举办方四川德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并隶属同一个教育集团,有紧密联系。申请人已获得了成都市实验外国语学校及其举办方的事先同意和认可。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成都市实验外国语学校声明书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四川德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及营业执照;判决书等证据。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成都市实验外国语学校声明书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证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