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文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78286号“麦蒸鸡MAIZHE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984772号“麦兹基MZ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店铺照片;申请人的外卖打印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为动物提供食宿、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