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583622号“红薯网WWW.HONGSHU.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薯网WWW.HONGSHU.COM及图 22583622

阅读:80416 2018-05-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触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83622号“红薯网WWW.HONGSH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978774号“红薯软件及图”商标、第19254131号“HONGSHU”商标(以下…

  申请人:南京触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83622号“红薯网WWW.HONGSH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978774号“红薯软件及图”商标、第19254131号“HONGSH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标识构成、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三、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档案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3月13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红薯网”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红薯软件”均包含汉字“红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英文“HONGSHU”,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网络服务器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583622号“红薯网WWW.HONGSHU.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薯网WWW.HONGSHU.COM及图 225836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5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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