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韶山毛泽东同志纪念馆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90430号“天下韶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天下韶山”构成,其与第11256632号“天下情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84731号“天下茅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97531号“天下径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680299号“天下径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含义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虽含有“韶山”,但其整体已形成有别于行政区划名称“韶山”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