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31115号“四特东方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901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82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相关报道、申请人及其品牌的相关介绍、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部分广告、销售合同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四特东方韵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