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645916号“喜鹊说丰年 食 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喜鹊说丰年 食 丰及图 22645916

阅读:86261 2018-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宋小军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45916号“喜鹊说丰年 食 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35519号“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44926号“丰 XULI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

  申请人:宋小军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45916号“喜鹊说丰年 食 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35519号“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44926号“丰 XULI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502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9757号“深层 DEEP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1438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840250号“威武龍WEIWU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整体区别较为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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