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申派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2350号“商旅安全卫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32572号“商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得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产品的包装照与宣传照。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商旅安全卫士”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商旅”,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户外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中文商标“商旅安全卫士”,作为商标使用在户外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应予以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获得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