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环球精选电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85877号“NATURAL[NATURALE]BEBE F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730547号“NATUR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55705号“NATUR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85203号“NATURAL 1&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54383号“莱倩国际NATUR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685395号“K11 NATU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20339494号“グリ-ンアイTOPVALU NATURAL QUALITY AND TRU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均含显著识别英文“NATURAL”,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