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09054号“GREYBOX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GREYBOX COFFEE”及图形组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820910号“COFFEE及图”商标、第18383057A号“COFFEE+”商标在拉丁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