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鸣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37342号“康美汤品KANG MEI SOUP LIFE AESTHE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4645523号“康美6+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83649号“生活美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48266号“康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29258号“康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61767号“康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356882号“康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实时股票交易信息及所获荣誉;2、“康美”系列商标所获荣誉、产品反馈及相关报道;3、申请人商标概览表;4、关于引证商标四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5、申请人官网首页、销售店铺图片及宣传推广活动的图片;6、申请商标广告推广的图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六,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LIFE AESTHETICS”译为“生活美学”,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方面完全相同;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五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以外的糖果、糕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糖果、月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以外的糖果、糕点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