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鸣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37176号“康美汤品KANG MEI SOUP LIFE AESTHE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康美”系列商标的延伸注册,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21839号“康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7283650号“生活美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实时股票交易信息及所获荣誉;2、“康美”系列商标所获荣誉、产品反馈及相关报道;3、申请人商标概览表;4、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5、申请人官网首页、销售店铺图片及宣传推广活动的图片;6、申请商标广告推广的图片;7、引证商标一的流程信息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LIFE AESTHETICS”译为“生活美学”,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方面完全相同,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干花、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腌蘑菇、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