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93541号“XT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81896号“大托·城外城 DATO CWC 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680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66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概况、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产品的销售、经营及领导视察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XTC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大托·城外城 DATO CWC MARKET及图”,引证商标二、三图形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