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贞观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84674号“起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27661号“一起飞Yiqif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的相关报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企业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起飞”与引证商标“一起飞Yiqifei及图”整体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