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云莱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08239号“黑名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含义与计算机技术无关,与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存在直接表示的关系,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文字来源、申请商标的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黑名单”一般指记录不良记录的名单,指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当作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标志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