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74821号“CUILU FINE GO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UILU FINE GOLD 22474821

阅读:96716 2018-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翠绿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474821号“CUILU FINE GO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的“FINE GOLD”含义为“纯金”,而非“好的金”。申请商标并未描述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特点,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2、申请商…

  申请人:深圳翠绿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474821号“CUILU FINE GO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的“FINE GOLD”含义为“纯金”,而非“好的金”。申请商标并未描述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特点,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CUILU”和“FINE GOLD”两部分组成。其中“FINE GOLD”易使消费者理解为“优良的黄金”,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链(首饰)、珠宝首饰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74821号“CUILU FINE GO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UILU FINE GOLD 224748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5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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