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森博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2941854号“PRESS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23744号“PRESSFG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另,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