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风光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7285号“FENG GU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2441451号“FENG G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