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水宝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741537号“沃特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276061号“沃玛宝贝 WOMYBAOB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绒衣、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沃玛宝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